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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-08-28 21:49 点击次数:1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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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,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,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,但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(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)的交易。“离岸转手买卖”统计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但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情况(也不进出保税区等场所)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:
A.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,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,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,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的贸易,此类交易申报在“122010-离岸转手买卖”项下。
B.居民从非居民购入货物,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,首笔交易(支付货款)时,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。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,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,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,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“12201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离岸转手买卖”项下,第一次付款申报的交易编码若不为“122010-离岸转手买卖”,则须修改。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,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,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,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。
C.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,再转卖另一非居民,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,按照实际交易背景申报。
(1)境内某进口商A与境外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,进口商A打算进口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,合同规定提单中卸货港为中国某一港口。买卖双方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,因为一些原因,单据到境内进口公司后,进口商A将提单等主要单据转卖给下家境外公司,此时货物并未到港,由下家公司处理货物。该进口商A在付汇、收汇时应如何申报?
分析与结论:
应按照流入和流出应属于相同项目原则申报。因为收付汇时货物尚未进入一线关境,应申报在“12201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离岸转手买卖”项下,交易附言可写为:离岸转手货款。
(2)境内某公司从X国进口煤炭,到达青岛港尚未卸货,该公司又将该批煤炭卖给Y国客户,货船又直接将煤炭从青岛港运到Y国,收付的货款应如何申报?
分析与结论:
因货物尚未进入一线关境报关,收付的货款均应申报在“12201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离岸转手买卖”项下。
(3)境内A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外贸企业,该公司作为中间商,促成了X国和Y国两家公司之间的一笔红木家具交易。即货物流:X国公司向Y国公司出口红木家具;资金流:Y国公司以信用证方式向A公司支付货款,A公司在扣除自身的收益后再将款项汇给X国公司,应如何申报?
分析与结论:
在本实例中,货款是由进口商先汇给中间商(境内A公司),中间商扣除自身的收益后再将余款汇给出口商,而货物直接从X国发往Y国,未进出我国一线关境,因此,该中间商A公司收到境外进口商汇入的货款后,应申报在“12201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离岸转手买卖”项下;该中间商A公司扣除自身收益后将余款转汇给出口商时,应申报在“12201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离岸转手买卖”项下,交易附言可写为:离岸转手买卖家具货款。
(4)境内企业A出口原材料到境外加工厂B,境外加工厂B将成品按照境内A企业指示直接销往第三国客户C,第三国客户C将货款全部支付给境内企业A,A企业在收到货款时应如何申报?A企业向B企业支付加工费用时应如何申报?
分析与结论:
在此过程中,原材料的所有权归属于境内A企业,因此C汇入的货款应包含两部分,A企业出口至B国的已报关的原材料货款,应申报在“121010-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一般贸易”项下,扣除原材料货值的未报关部分,应申报在“12299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”,二者同属于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,因此应再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先后申报交易编码1和交易编码2。而A企业向B企业支付的费用实际是B企业的加工费,应申报在“221000服务贸易-加工服务-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”项下。
(5)境内企业A出口原材料到境外加工厂B,境外加工厂B又从境外供应商C采购一部分原材料,加工好后成品销往第三国客户D,境内企业A在收到客户D支付的款项时应如何申报?境内企业A向境外加工厂B以及境外供应商C支付的款项应如何申报?
分析与结论:
本交易中A企业收到客户D支付款项时申报与(4)一致,而A企业支付给加工厂B的款项属于B企业的加工费,应申报在“221000服务贸易-加工服务-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”项下,而A企业向C企业支付的货款,为从境外供应商C采购的原料款,由于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,应申报在“12299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”项下。
(6)境内企业A从境外企业B采购原材料,运送至境外加工厂C,加工好后成品销往第三国客户D,境内企业A在收到客户D汇入的款项时应如何申报?境内企业A向境外企业B以及境外加工厂C支付的货款应如何申报?
分析与结论:
企业A在收到D汇入的款项时,由于原材料进口以及加工均在境外,均未进入我国境内,因此应申报在“12299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”项下,而企业A向境外企业B支付的款项为原材料采购款,由于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,应申报在“12299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”项下,企业A向境外加工厂C支付的款项为加工费,应申报在“221000服务贸易-加工服务-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”项下。
(7)境内A企业为燃气轮机管道及设备生产企业,其主要业务模式为:出口燃轮机管道至X国代工厂,并委托X国代工厂在当地采购其余电子配件,最终在X国将燃轮机器管道焊接成成品设备后出口至Y国。A企业从Y国企业收回货款、向X国代工厂支付境外配件采购费、加工费等,应如何申报?
分析与结论:
1)收到Y国企业货款:货款中已报关的出口燃轮机管道部分,应按照实际报关的贸易方式,申报在“1货物贸易”相应项下,货款中委托境外加工直接出口Y国,未经中国海关报关的部分,应申报在“12299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”项下,交易附言可写为:委托境外加工直接出口XX。
2)向X国代工厂支付加工费,应申报在“221000服务贸易-加工服务-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”项下,交易附言可写为:委托境外加工工缴费支出。
3)向X国代工厂支付配件采购费,应申报在“12299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”项下,交易附言可写为:委托境外加工货物配件境外采购费。
(8)国内A企业与X国客户签订了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合同,合同约定A企业负责将原基础设备从中国出口运往项目所在地Y国,在当地将设备进行成套工艺的安装调试移交,安装调试配件需通过Z国中间商从国外采购,并直接运往Y国。设备安装调试后成套交付X国客户。A企业向Z国中间商支付配件款,从X国客户收回成套出口设备款项,应如何申报?
分析与结论:
A企业向Z国支付境外采购配件款,货物未进入我国关境,应申报在“12299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”项下,交易附言可写为:未纳入海关统计的境外采购机械设备配件货款。
A企业收到X国客户支付的设备款,对其中已出口报关部分(从我国出口报关的基础设备部分)按照实际的贸易方式进行申报。如海关贸易方式为“0110”,应申报在“121010货物贸易-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一般贸易”项下;超出报关单的金额部分(即配件采购成本及货物销售差价)因实际未经中国报关,应申报在“12299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”项下,交易附言注明:未纳入海关统计的XX机械设备配件货款。
(9)境内某公司从境内外多个厂商采购面料、辅料运至X国的加工厂进行成衣加工,加工后的成品销往Y国,最终从Y国客户的Z国关联公司收款。除部分辅料由国内供应商直接出口至境外加工厂外,其余货物从原料的采购环节到成品销售环节,货物均不进境。该公司向境外支付的原料款和加工费应如何申报?其从境外收到的货款应如何申报?
分析与结论:
对于该公司向境外供应商支付的原料款,应申报在“12299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”项下;对于其向境外支付的加工费,应申报在“221000服务贸易-加工服务-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”项下;对于其从境外收到的成品货款,应申报在“12299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”项下;以上三笔交易的交易附言除描述交易实质外,还需注明“委托境外加工”字样。
(10)境内公司约定向境外M国某公司提供原材料,将原材料出口(海关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)至境外M国委托其加工后将成品直接发货至境外R国,三方约定通过转让信用证结算。由境外R国向境内企业开出信用证(1万美元),境内公司将信用证金额中的加工费部分(4000美元)不落地转让给境外M国,收取出口原材料款(4000美元)及货物销售差价(2000美元)。境内公司收入款项应如何申报?
分析与结论:
该笔交易性质为委托境外加工,该笔收入款涉及原材料、货物价差两种交易性质,原材料款部分股票交流平台,应根据海关报关的贸易方式,申报在“121010货物贸易-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一般贸易”项下,交易附言可写为:一般贸易出口原料货款,货物销售差价部分,应申报在“122990货物贸易-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-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”项下,交易附言可写为:未纳入海关统计的出口货物收入。二者同属于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,应再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先后申报交易编码1和交易编码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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